青春期阶段的一些未成年人常年轻气盛,敏感、自负且爱冒险、模仿。因其自身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有限,易受不良影视和社会风气影响,变得好勇斗狠、意气用事。遇到事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幻想以暴制暴,实现“大侠复仇梦”,却可能是误伤无辜的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毁了自身前程,也让父母担忧,成为家庭的“父愁者”。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20时许,叶某洋(未满14周岁)以“黎某彬”抢走其摩托车为由,纠集张某豪(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犯罪嫌疑人陈某钊(未成年人),到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某文化广场附近,寻找被“黎某彬”抢走的摩托车。寻找过程中,叶某洋看到被害人刘某键开电动车经过,认为刘某键认识“黎某彬”,经合谋后决定抢走刘某键的电动车,用来逼迫“黎某彬”归还抢走的摩托车。后由陈某钊开车上前截停刘某键,叶某洋拔掉刘某键的车钥匙,张某豪持刀跳上刘某键电动车后座,用刀将刘某键后背划伤,威胁刘某键下车并抢走刘某键驾驶的电动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键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其被抢劫的电动车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为80元。2024年3月3日,张某豪及其家属已赔偿刘某键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刘某键谅解。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5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陈某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经过六个月的考察后,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6日对陈某钊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精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立足涉罪在校学生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将主要考察任务交由专业社工,在充分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础上衡量考察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检察机关可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方式,加强与学校老师沟通,确保其遵纪守法。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小、社会经验欠缺,心性未定,容易受周边环境和情绪影响,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负面情绪时容易冲动和使用暴力,从而走向违法犯罪。当未成年人在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告知家长、老师、警察以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私自报复,以免遗憾终身。
来源平安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