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育医疗保险新规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育险报销政策都有哪些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生育: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备注:生育医疗保险报销不区分医院等级,执行统一支付标准。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备注: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定额补助标准为: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备注: (1)单位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2)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4)退休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普通住院报销。
答:参保人员(女居民)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备注:不区分医院等级,执行统一支付标准。
答:参保人员(女居民)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备注: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答: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本政策从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计算,也就是在10月1日及之后出院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内容来源丨宜宾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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