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件(第一期)

民生   2024-11-04 21:09   广西  

自今年4月以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办了一批“特供酒”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梧州市蕊宇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酒类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案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接到线索举报,称梧州市蕊宇贸易有限公司售卖假酒。2024年5月16日和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扣1瓶盛世中华赖茅酒(外包装标示:1935年红军长征至赤水畅饮赖茅酒并用酒疗伤擦身,渡河成功后作“祝捷酒”。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双十协议”,蒋介石在重庆举行宴会,用“赖茅”酒款待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赖茅酒作为“开国第一宴”用酒。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苏联用“赖茅”酒作国礼赠送给斯大林。1950年9月30日在北京饭店用“赖茅”酒庆祝建国一周年)和25瓶“为人民服务”酒(外包装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图案,图案中包括“毛泽东”同志、天安门城楼等元素)。经查,当事人购进1瓶盛世中华赖茅酒和30瓶“为人民服务”酒,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与朋友自饮了5瓶“为人民服务”酒,现场依法查扣的白酒货值金额3388元,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售出上述白酒,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外包装标示“1935年红军长征至赤水畅饮赖茅酒并用酒疗伤擦身,渡河成功后作‘祝捷酒’”字样和含有毛泽东同志、天安门城楼等元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图案,使用了让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从而产生错误消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外包装字样及图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内容的酒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盛世中华赖茅酒”1瓶和“为人民服务”酒25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梧州市长洲区品霞副食品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酒类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案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接到线索举报,称梧州市长洲区品霞副食品商店售卖假酒。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3瓶盛世中华赖茅酒(外包装标示:1935年红军长征至赤水畅饮赖茅酒并用酒疗伤擦身,渡河成功后作“祝捷酒”。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双十协议”,蒋介石在重庆举行宴会,用“赖茅”酒款待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赖茅酒作为“开国第一宴”用酒。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苏联用“赖茅”酒作国礼赠送给斯大林。1950年9月30日在北京饭店用“赖茅”酒庆祝建国一周年)。经查,当事人购进12瓶盛世中华赖茅酒,货值金额420元,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售出9瓶,违法所得18元。上述白酒外包装标示“1935年红军长征至赤水畅饮赖茅酒并用酒疗伤擦身,渡河成功后作‘祝捷酒’”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外包装字样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内容虚假。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以虚假的文字方式介绍食品内容的酒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盛世中华赖茅酒”3瓶、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梧州市长洲区传柏六堡茶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酒类案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接到线索举报,称梧州市长洲区传柏六堡茶商行售卖假酒。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扣6瓶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酒(外包装标示:庆香港回归特制)。经查,当事人购进12瓶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酒,经营者陈述与员工自饮了6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现场依法查扣的白酒货值金额51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外包装标示“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外包装字样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内容虚假。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以虚假的文字方式介绍食品内容的酒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酒”6瓶。



当前,梧州市正在线上线下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制售“特供酒”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上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和力度,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大力提振市场消费信心。同时,告诫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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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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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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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来源:梧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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