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全带系挂不规范,导致坠亡!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常违章切莫手软!

企业   2024-11-17 14:00   江苏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白云新市棠溪站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标段7项目“10·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5日10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辖内的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7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将全封闭式声屏障工程分包给深圳市嘉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事发时正在进行道路声屏障安装及相关辅助作业。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5日,深圳嘉鑫隆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进行道路声屏障安装及相关辅助作业(打扫卫生、整理路面材料)。现场由景志国负责安排和参与施工作业,左四七负责安全检查,6名普工负责具体施工作业。10时许,吴曹超站在道路声屏障顶部亚克力板上,采取边贴边往后退的方式贴防水胶带,由于声屏障顶部的亚克力板不是满铺状态,部分区域仍处于悬空状态,吴曹超在作业时未将身上安全带挂钩系挂于声屏障顶部专门用于系挂安全带的钢丝绳,当吴曹超后退至钢架悬空位置时从声屏障顶部坠落至路面受伤(坠落高度约7.4米)。

涉事工地情况

事发现场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一)涉事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涉事工地现场位于道路声屏障顶部,距离地面约7.4米,部分区域仍处于悬空状态,施工时涉事现场未设置安全网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吴曹超安全意识淡薄,在约7.4米的道路声屏障顶部进行安装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从高处坠落受伤致死。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铁一局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职到位:

(重点关注总包单位的履职点!)

深圳嘉鑫隆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

  • 1.采取边上岗边培训的方式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未按规定对吴曹超等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派驻在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监督检查不力,未严格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该公司的《安全检查记录表》显示,2023年10月9日、9月5日、8月3日均有记录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问题,针对屡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仅有口头教育,并无采取经济等其他处罚措施

  • 4.主要负责人(光长兵)、项目负责人(彭健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左四七)和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 1、景志国,深圳嘉鑫隆公司派驻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带班组长,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监督检查不力,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2、左四七,深圳嘉鑫隆公司派驻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1.深圳嘉鑫隆公司,涉事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光长兵,深圳嘉鑫隆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3.彭健焕,深圳嘉鑫隆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处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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