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 | 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调整,敬请关注

政务   2024-12-30 20:27   江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中环东路安源互通—128县道孔原互通—Y015乡道与128县道交叉口—Y021乡道大坪—白源河东壁管理处—武功山中大道白源桥—武功山中大道互通,北至中环北路,西至中环西路,南至中环南路的合围区域(见附图)。  
(二)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本辖区其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状况,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中心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确定为“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具体是指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除外);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市直相关部门、安源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工作。

附件:



相关解读如下


来源:萍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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