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文摘   2024-11-05 20:44   山东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检测发〔202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消防产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领域5家、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验检测领域5家、化肥检验检测领域5家,其他领域35家。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由海关总署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二、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围绕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联合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紧贴工作实际,以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为重点,科学合理组织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消防产品检验检测、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验检测、化肥检验检测等领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已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可根据情况研究补充开展重点领域监督抽查。


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风险自查,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积极预防和降低运行风险。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

市场监管总局制订《2024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可参考该表,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相关材料按要求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威慑。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当严格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三)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

(四)强化信用监管。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依法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人力、资金及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规范开展、落实见效。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010-82262722,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 010-88651754

附件:2024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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