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楼栋业主已经签字同意,怎料承建公司没有相关安装资质,导致项目停工两年之久,住户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年4月,李某某以武鸣区某小区某栋1单元业主代表的身份,与某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书产品定制及安装合同》,约定了电梯款、交货期限和产品质量检验等相关事宜,后李某某分三次向廖某某以及某公司账户汇款19万余元。该电梯加装工程于同年5月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在9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却迟迟未完工,至今已长达两年之久,并多次收到住建局对工程质量、设计不合格等整改通知。为维护楼栋住户的合法权益,李某某遂诉至法院。由于被告某公司的原因不能按时交付电梯,已构成违约,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同时廖某某作为该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且该公司没有承揽安装电梯的资质,因此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要求某公司、廖某某返还加装电梯款项19万余元以及占用资金利息1.7万元,并将地面和墙面设施恢复原状。某公司是经营电梯销售的,并通过有资质的公司安装,因此合同还是有效的,原告要求返还电梯款是不实际的。市监局查的时候说是违建,责令整改,住建局召集的会议也是说要整改资料,业主不能提供原始地勘图,不是被告的责任,现实问题已同业主说明过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加装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并应该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方可进行安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某公司作为案涉电梯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至今未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安装资质,案涉电梯工程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被告抗辩合同合法有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某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加装电梯款19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某公司无权占有该加装电梯款,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公司作为案涉电梯工程的承包方及有资质的电梯销售方,相对于原告来说,更应知晓电梯安装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以保障使用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其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电梯)安装资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将已经施工的电梯基坑、墙面设施恢复原状。关于廖某某是否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某公司作为独资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廖某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廖某某个人,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廖某某应当对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加装电梯合同书产品定制及安装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加装电梯款1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将已施工的电梯基坑和墙面设施恢复原状,被告廖某某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侵权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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