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黑河人意见→『关于调整优化全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

政务   2024-12-03 18:32   黑龙江  
为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广大参保群众医保待遇,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黑河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调整优化全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hybj@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调整优化全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王肃街232号黑河市医疗保障局(1643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调整优化全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黑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关于调整优化全市医疗保险
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广大参保群众医保待遇。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45号)和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调整优化我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在本统筹区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二、调整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5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7250元),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
三、调整异地就医政策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住院次数,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000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15%。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住院次数,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 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30%。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部分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合规费用范围。
四、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政策
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 90%。
以上政策调整拟从2025年1月1日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 | 无限黑河

编辑 | 樊思雨

责编 | 李洪洋

审核 李雪 邵妍

监制 | 贺雁鸣

投稿邮箱:ahqxcbwx2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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