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削减,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现公开曝光2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案例一:
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18: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2月7日8时30分至15时57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3台挤出机正在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3月1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涉气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案例二:
新乡市某钢圈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12: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1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共同对新乡市某钢圈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条镀镍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辖区企业应依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排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不姑息、零容忍”,及时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促进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来源:新乡日报
案例一:
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18: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2月7日8时30分至15时57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3台挤出机正在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3月1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涉气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案例二:
新乡市某钢圈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12:00,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1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共同对新乡市某钢圈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条镀镍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辖区企业应依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排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不姑息、零容忍”,及时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促进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来源:新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