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披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兴伟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文如下:
单位名称:重庆兴伟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麻田村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D3XXU20C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5万吨萤石粉、重晶石粉洗选浮选加工生产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在建设厂房、安装设施前,你公司未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来源: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