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各用人单位:
我镇企业主体众多,欠薪问题仍是劳资纠纷重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大局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四、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应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需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和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六、主动承担保障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主动自觉接受、配合人社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工会寻求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会服务职工热线:12351)。
七、携同当地工会做好职工关爱服务。要与工会方深入职工群众,搭建职工与企业的沟通协商平台,面对面了解诉求,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携同工会方做好职工思想疏导,及时为家庭困难的职工提供工会帮扶保障,当好职工群众的“娘家人”和“贴心人”。
东坑镇总工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