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

政务   2025-01-17 08:58   黑龙江  






各市(地)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省政府《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省安委会《全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黑安发〔2022〕28号)有关要求,严密防范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最大限度的预防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选址要求

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是指充电设备采用柜体或箱式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等)车用蓄电池进行充电,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集中存放场所。

1、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不宜设置在室内,应设置在室外或设置在独立空间内。确需设置在独立空间内时,不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

2、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布置。

3、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时,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责任分工:各级住房建设、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二、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建设要求

1、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2022)的换电柜、充电柜等充(换)电设施。

2、换电柜、充电柜等充(换)电设施独立设置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与相邻建筑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每个换电区域内安装充换电柜数量不宜超过5台,且每台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20cm。换电区域间的距离不应少于5m。

(3)换电柜、充电柜应设置在不少于15cm厚实心水泥地坪。

(4)换电柜、充电柜前部不少于1m外划线,将换电区域与停车区域进行隔离。

3、电池集中充(换)电设施建筑室内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电区域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场所门窗应为乙级以上防火门窗。

(2)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层数不应大于2层,建筑总面积不应大于300㎡。

(3)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疏散门宽度不低于0.8米、高度不低于2.1米,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等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换电柜、充电柜的安装密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2022)要求。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有限的可安装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或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7)大于50㎡的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窗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采用机械排烟方式的,其排烟量按60m³/(h*)计算。

(8)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不具备条件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9)应设置排风或降温设施,当换电区域的室温超过35℃应启动排风或降温设施,采用排风量按60m³/(h*㎡)计算。

责任分工:各级住房建设、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三、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4、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危险性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配置灭火毯、消防沙等辅助锂电池火灾扑救的器材和工具。

6、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

7、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存储时间不少于7天。

8、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

9、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

10、不应私自增加充电设施,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电工实施。

责任分工:各级住房建设、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执行。

四、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用电安全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电线电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2、充电设施、照明、通风设备按照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设备负荷等级,与其所依附的主体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

3、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总充电配电箱,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宜采用三相进线。总充电配电箱应具备发生火灾报警后,能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

4、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定时充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5、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配电箱及充电插座安装于户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安装于户外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6、充电配电箱应固定安装,并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7、充电配电箱应具备防火防爆能力,柜门应具备防冲击能力,装置单元间应具备防火隔离能力。

8、充电设施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要求,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9、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10、充电设施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要求设置接地。

责任分工:各级电力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五、部门监管责任及分工

1、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设置在独立空间内的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检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送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2、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及抽查工作。

3、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既有小区外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快递企业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开展行业监管,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统筹协调。

6、电力部门负责对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用电容量进行审批,对除换电柜、充电柜、交流充电桩等充(换)电设施以外的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查处。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换电柜、充电柜、交流充电桩等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实行强制性认证产品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强化信息共享,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到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查询使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督促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8、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经过电力、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检查合格,经营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等情况开展检查。公安派出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摸清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底数,在社区警务工作中注意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及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理。

9、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集中充(换)电场所要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省政府《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和省安委会《全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黑安发〔2022〕28号)要求,对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火灾形势进行一次系统研判,推动压紧压实责任,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厘清责任边界,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政府主导、专业部门组织推动、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消防安全管控形势研判、信息共享、考评考核、督导通报、协同防控等工作机制,标本兼治、系统防范,全方位提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效能,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强化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管理、集中充电场所建设,保障居民电动自行车有地可停、有位能放、有电可充的现实需求,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场所。各级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及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针对电池充(换)电场所选址、防火分隔、停放充(换)电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供电系统、充电设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要分类采取搬离至安全区域、增设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充电设施等方式,及时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督导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统筹推进,对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设置在居民住宅进楼内的,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教育和处罚并重,普法与执法并行,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各级安委会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规范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采取“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是坚持宣传培训,强化意识提升。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提示“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的火灾危险危害,教育引导居民群众不购买使用未经3C认证产品、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要在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张贴消防安全警示标语、安全停放充电提示等信息,通过社区大讲堂、宣传栏、业主微信群等方式面向居民群众、快递外卖从业人员等人群普及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风险,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杜绝违规停放充电。

▌制作:黑龙江消防全媒体中心

▌审核:孟宪赫
▌编辑:李闻、范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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