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我区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进入2024-2025年度森林防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进入林区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必须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
四、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引发森林火灾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及时向当地村(社区)、镇(街道)报告或直接拨打119、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岱岳区融媒体中心荣誉出品
投稿电话:0538-856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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