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可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
对他人遗失的手机
动起了歪心思
不仅将手机收入囊中
还把失主微信钱包内的零钱转走
“警察同志
我在上栗镇小西湖游玩时
不慎丢失了一部手机,
微信里却有到加油站的消费记录
共计1700余元
请你们帮帮我”
10月16 日
上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刘某报警求助
据民警进一步了解得知
原来刘某为了方便日常使用
丢失的手机没有设置锁屏密码
并且微信支付
还开通了小额免密支付功能
了解到情况后
民警迅速开展摸排走访
通过调查
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的商家等信息
10月20日
快速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黄某对其盗刷
他人微信内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黄某交代
案发当天他发现路边有一部手机
看四周无人
便心生贪念将手机带回家中
于是他便拿着捡来的手机
到加油站、药店消费1700余元
通过出示微信支付码付款的方式结算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没想到警方很快就找上门
目前
犯罪嫌疑人黄某
已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叶春辉、漆涵雪
一 审: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