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仅是口号
更是应遵守的“安全底线”“法律红线”
但总是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甚至于在实习期内就敢酒驾上路
这不,驾驶证还没“捂热”
就要和它说“拜拜”了~~
法
律
链
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编 辑:马文国 李妹妹
校 对:李学玲
审 核:王绪文
发 布: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