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改装、违规充停等行为,并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
违法对象:诸暨市聚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诸暨市聚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星涛酒店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星涛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安全出口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对象:江苏双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1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在对江苏双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5日,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单位管理的某大厦楼梯口进行充电,该单位未制止员工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违法对象:凯瑞(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8日,凯瑞(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蓝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6日,蓝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上茅家埠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嘉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嘉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萧山区
违法对象: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6日,浙江润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临平区
违法对象:杭州煜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8日,杭州煜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王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3日,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330国道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觉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6日,杭州觉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其单位一楼通道处从前台取电,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桐庐嘉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7日,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桐庐嘉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酒店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建德市下涯镇永祥修理店
违法事实:2025年1月7日,下涯镇永祥修理店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江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6日,淳安县枫树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淳安县枫林街检查时发现江某某在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