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200元,佛山独生子女奖励申请指南→

民生   2024-11-21 15:30   广东  



佛山的爸妈看过来!

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可以申领独生子女奖励金!

每人每月200元!

如何申领?去哪申领?来看看吧





禅城区







01
申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禅城区户籍城镇居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不影响本条执行);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1.2.3项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备注:

1.符合申请条件后,没有限制办理时间。

2.夫妻一方满足年龄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受是否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限制。

4.户籍为农业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

5.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属于本奖励发放对象。


02
办理时限


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镇(街道)卫健办在10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如需要向当地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含群众提出异议的核实时间)。


0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村(居)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2.村(居)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并打印《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名并在申请表格上加具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转交镇(街道)卫健部门后台;

3.镇(街道)卫健部门后台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确认奖励资格;

4.镇(街道)卫健部门按月发放奖励金。

摄图网ID:500320040



南海区







01
申领条件


(一)《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二)《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三)《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不予办理的情形: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02
办理时限


(一)村(居)社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呈报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审核;

(二)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接到村(居)社区呈报的奖励对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不含审核后公示和群众提出异议的核实时间)

03
办理程序


1、初审。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1份,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村(居)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后呈报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审核。

2、审核确认。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接到村(居)社区的初审材料后,对基本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顺德区







01
申领条件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5)符合以上(1)(2)(3)(4)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7)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8)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且该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02
奖励金计发时间


1. 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4.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03
审批工作流程


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对象纳入奖励。相关申请手续及其他事宜请按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引办理。

图虫:1280732644771102735



高明区







01
申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区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本第1至第3条的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02
办理时限


按照佛府办〔2018〕46号文件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1.村(居)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3.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03
办理程序


先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再就近到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进行办理。



三水区







01
申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符合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从男性年满 60 周岁、 女性年满 55 周岁( 以下称到龄) 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合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5)符合以上(1)(2)(3)(4)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7)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8)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且该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


02
奖励金按以下情形发放


(1)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4)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03
审批工作流程


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核后报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对象纳入奖励。相关申请手续及其他事宜请按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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