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268 号
二、项目名称: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租赁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被投诉人 2: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质疑答复内容并未阐明评审因素中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第1- 12 项设置的评分内容具有普遍性,答复内容不能排除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 2: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未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因此此评分条件不得作为评分条件,属于设定无关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评分标准不符合国家规范。
投诉事项 3:质疑回复中指出本项目采购品目为其他信息技术服务,实际采购项目依然为电信服务类别中的网络接入服务。因此此项目应该由集中采购部门招采,不能使用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投诉事项 4:答复内容:“如果供应商能够在项目采购前通过等保三级测评,则合同期内全流程提供网络安全保障”,仅答复了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必要性,并未阐明评审因素“ 2024 年度电子政务外网等保护(三级 S3A3)测评通过报告”分值设置的合理性,且通过 2024 年度电子政务外网等保护(三级 S3A3)测评足以证明具备服务供应商的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测评综合得分不小于 80 分,满足得 10 分,不满足得 0 分。”的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答复说明等与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 1:经审查,评审因素中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第 1-12 项设置的评分内容未在采购需求中体现,无法明确与采购需求的关联性和量化对应关系,或导致分值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 1 成立。
投诉事项 2:经审查,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未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评审因素设定存在局限性,涉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 2 成立。
投诉事项 3:本项目采购品目属于其他信息技术服务类,经采购人确认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必采项。投诉事项 3 不成立。
投诉事项 4:经审查,评审因素中设定“2024 年度电子政务外网等保护(三级 S3A3)测评通过报告”,与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要求“自2025 年起合同期内提供通化市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服务的运营商需每年将城域网通过等保护 2.0(三级)测评”,这两部分内容不相适应,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与评审细则要求明显不一致。且本项测评综合得分的分值设定过高,涉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 4 成立。
另,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申请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内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268 号
二、项目名称: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租赁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被投诉人: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项目新中标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属排他行为。
投诉事项 2:新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 2024 年度电子政务外网等保护(三级 S3A3)测评通过报告,属排他行为。
投诉请求: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被投诉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暂停采购活动,以防止损失的产生和扩大。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答复说明等与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交付期内容,属于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详细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要求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而不是供应商中标后新建相应设备才能进行服务。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投诉事项 2:经审查,评审因素中设定“2024 年度电子政务外网等保护(三级 S3A3)测评通过报告”,与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要求“自 2025 年起合同期内提供通化市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服务的运营商需每年将城域网通过等保护 2.0(三级)测评”,这两部分内容不相适应,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与评审细则要求明显不一致。且本项测评综合得分的分值设定过高,涉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 2 成立。
另,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申请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内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终止公告
(二次)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