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异地行政检查等问题!司法部权威回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财富   2025-01-07 19:40   广东  

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等人,就《意见》所明确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如何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如何借助数字技术强化行政检查协同、减轻企业负担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来看重点表述:


1.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

2.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外包中介机构等主体或人员不能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3.司法部将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督。

4.对于违反《意见》规定实施的检查,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进行重点监督。

5.如果对同一企业,很多不同部门都要开展检查,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可以自动抓取数据来发现多头检查。发现之后,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匹配,从而实现部门执法协同的最大化。

直奔突出问题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胡卫列指出,对于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意见》均提出了针对性的部署安排。

其中,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

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明确“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

《意见》在具体部署中首先明确了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这事实上明确了外界普遍关心的涉企行政检查“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

刘波表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此次《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称。

如何做到“法之必行”?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胡卫列指出,《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在于:措施能不能对遏制检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起到有效作用、怎么保障这些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意见》对于具体举措的落地见效作出多方面的规定。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意见》对各项工作要求,如公布检查标准、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出台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完成时限,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按时完成。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公开,要求公开检查主体的资格、检查事项、检查标准、频次上限、文书格式等,通过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促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意见》要求,行政执法主体要畅通投诉举报救济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并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各种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意见》规定实施的检查,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还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方式,确保《意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刘波表示,信息化时代对一些传统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新挑战,当前很多管理中的问题已可以通过运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和实现。因此,此次《意见》就提出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刘波介绍,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未来将实现四个方面的功能:在系统上实现全程监督、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执法协同、实现快速预警、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实现及时反馈和评价。

其中,针对企业反馈较多的多头检查等问题,通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的协同,将得到有效解决。刘波表示,如果对同一企业,很多不同的部门都要开展检查,系统就可以自动抓取数据来发现多头检查。发现之后,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匹配,从而实现部门执法协同的最大化。

“这种方式有效避免了很多部门各自为战、分散执法,大大减少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让企业能够专心经营。”刘波称。

同时,对于一些违规实施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实施检查的主体要及时对这些不合规的地方作出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也可以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价,对检查主体处理投诉举报到底是不是及时、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企业是不是满意等情况,及时跟踪和重点监督。

责编:叶舒筠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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