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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南部县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公布如下。
2024年3月7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羊肉店销售的“伊庆草原盛”带皮羊排,故意篡改生产日期。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2024年3月1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每日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5月7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2024年1月19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XXX”营销中心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检查。发现其发布的XX广告中出现“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售楼部所有”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该广告是由公司策划、发布的,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房地产广告中作房源信息不真实的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处罚款100.8元,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2.合计处罚款5100.8元
2024年6月24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某学校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二楼饮料制售专间木质柜内发现过期食品原料:布丁粉、汴花香花生碎、贵师傅西米等,系食堂工作人员清理下架后放在收银台下储物柜内,但无法提供不合格食品清理记录,未及时对清理出的过期食品原料进行销毁,也未进行任何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7月16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023年11月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处、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科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对南部县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出具的某几份检测报告中化学需氧量参数检测依据为《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而HJ505-2009标准不是资质认定证书认定范围;另外某几份检验报告的浑浊度、二氧化氯两个参数均无测定的原始记录,无对应的分析设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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