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5日8时许,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商行经营人员虎某某在其店内非法储存“紫罗兰、珍珠满地、黑老大、浏阳鞭炮、鼠王擦炮”等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违法行为人虎某某和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均未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虎某某在彭阳县东昂小区门口经营商行,2024年12月29日、12月31日,虎某某先后两次向袁某某订购烟花爆竹,并在其经营的商行内向不特定人员出售烟花爆竹牟利。
2025年1月4日,虎某某多次向东昂小区居民小东(化名)、小云(化名)、小新(化名)、小强(化名)等多名未成年人出售“鼠王牌擦炮”。
经审讯,虎某某、袁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别对袁某某、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