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一)养老保险方面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2.在同一险种内或不同险种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4.故意不报送或延迟报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亡故、失踪、在押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在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5.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失业保险方面
1.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2.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3.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
4.通过伪造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补助金;
5.劳务派遣单位截留、滞留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6.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保险方面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2.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3.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4.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5.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6.通过提供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7.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举报奖励制度
四、举报方式
举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会展中心7楼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党建办。
举报电话:0857-3222947。
编 辑:阮 淋
责 编: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