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24 10:41   陕西  

今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全市系统查办的网络交易领域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汉中市某医院违法发布广告案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问题线索,对某医院开展了线上线下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使用了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在医疗广告当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治愈等禁用语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2024年1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巴县某公司网店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辖区某网店运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其他经营者手中购进农家手工粉条,自行加贴标签标识包装后在自营的某平台内网店销售,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西乡县某平台内网店刷单炒信案

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移交的线索,对辖区某酒坊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纯原浆纯粮食酒,存在虚构销量、编造评价的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并未产生销售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积极整改的情形,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汉中市某平台内网店销售未经强制认证学生玩具案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技术监测发现的线索,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货架发现17把萝卜刀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现场进行扣押。经查,上述玩具未经强制认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不符合人身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行为。2024年5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留坝县何某实施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举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对何某经营的民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中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及注册商标从事宣传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留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何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洋县某公司实施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案

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移送的问题线索,对洋县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起,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本地黑米,买家评价给予好评+晒图,即可获得现金红包每单2元钱的返现。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本地黑米15单,刷取好评1条,返买家现金红包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固县某大药房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案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就巡查发现的某大药房“未按规定在第三方平台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信息”行为,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期满后,城固县市场监管局经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外卖平台运营商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案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上巡检发现,某外卖运营商(城固站)未认真履行入网餐饮经营户资格查验及信息公示义务,部分入网餐饮经营户未依法公示原料名称及量化分级信息,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期满后,城固县市场监管局经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巴县某公司食品包装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案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辖区某网店运营公司进行了调查。当事人自行生产加工并通过网店销售的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在食品的外包装上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违法事实。2024年9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汉台区某烧烤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汉台区某烧烤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消费者到店消费方式为扫二维码点菜下单。当事人在扫码点单程序内将餐具和餐巾纸为设置必选消费项目,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丨编辑:李阳丨责编:柴雯雯丨审核:孙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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