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草原征占用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项目单位: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地审批管理,遏制尼玛县各类违法用地势头。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综字〔2012〕11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草原征占用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征占审核审批范围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二、草原征占审核审批权限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
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确定的管理权限分级审核。
(三)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羊毛、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概算批复、可研);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若为集体土地需村集体同意用地会议纪要);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选址不同角度照片(至少4张彩色)
(八)项目选址最终纸质版界址点坐标和电子版(电子版shp文件和DWG文件,包含坐标,2000坐标系85高程)
临时占用草原的:
(一)临时征占用草原四十公顷(含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征占用草原四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三)临时征占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根据《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行政许可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委托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
(一)使用草原四十公顷(含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四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三)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根据《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行政许可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委托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五、根据草地类型收取相应植被恢复费用
高寒草甸3100元/亩;高寒草原3100元/亩;山地草甸3500元/亩;高寒草甸草原3050元/亩;高寒荒漠草原3850元/亩;温性草原3500元/亩;高寒荒漠375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3450元/亩;暖性灌草丛295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3750元/亩;低地草甸3250元/亩;热性草丛3200元/亩;热性灌草丛3100元/亩;温性草原化荒漠3500元/亩;暖性草丛2800元/亩;沼泽3100元/亩;温性荒漠3650元/亩;人工草地3250元/亩。
(备注:每亩666.67平方米、每公顷15亩)
根据《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未及时办理草原征占用及未批先用的项目按照3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后再予办理草原征占手续。
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8日
(联系人:闵文才17808915368)
主审
蒋康康
审编
马全海
编辑
王武谦
来源
林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