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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督促所有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均应当积极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分期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
二、凡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如存在下列情形,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行为。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购买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五、具有共产党员及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公告一经发布,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一并送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953-5098050。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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