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有电动车的人注意!即将全面实施

民生   2024-11-11 21:3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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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南昌有电动车的人注意!

11月9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明确
从多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电动车充电收费行为
详情如下

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公告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

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四、法律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电价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请大家注意

千万不要随便购买充电器

⚠️⚠️⚠️

购买品牌电动自行车的时候会随车配送原厂充电器,一旦原装充电器损坏或丢失,很多人会选择随意购买一个充电器,殊不知,安全隐患就此埋下。


视频来源:央视新闻


由充电器引起的火灾

后果不堪设想

那么,使用假冒伪劣的充电器

会有怎样的后果


消防人员将合格的充电器和查收到的伪劣充电器分别进行通电,测试其充电接口内电压状况。接上电源后,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在未连接电池时是无电压的,但劣质充电器的电压达到55.1伏,使用者有触电危险。




随后,消防人员用查收的充电器对新购买的合规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在持续充电7小时后,屋内出现了浓烈的橡胶气味,电池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形。


实验中的劣质充电器缺少过压保护,在电池接近充满后,无法进行安全的涓流充电,仍旧以原有高压进行充电,而电池过充,就会有起火爆炸的危险。


△电池发生明显形变

△电池温度明显升高

消防再次提醒

请使用合格的原装充电器充电

不要长时间过度充电

同时

请广大市民牢记

电动自行车不要进楼入户!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汇点新闻、央视新闻、江苏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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