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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在碑院镇一民房内查获辖区居民周某非法存储的204件烟花爆竹。经查,周某在明知自己无烟花爆竹经营存储资质的情况下,仍将204件烟花爆竹存储在住房内,这一行为,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还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民警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转运至具有储存资质的场所妥善储存。
目前,周某、王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5日。
民警提示,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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