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丹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守法。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正规合格的车辆及配件。
丹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01
违法线索
2024年5月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丹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5种规格型号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85辆。
02
违法事实
经委托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经查,当事人采购5种规格型号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计396辆,货值金额51.47万元,已销售11辆,当事人获利2340元。
03
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罚款5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及仓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丹阳市皇塘镇**电池经营部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01
违法线索
2024年3月1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丹阳市皇塘镇**电池经营部维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尺寸与电动自行车明显不匹配,该经营部涉嫌存在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02
违法事实
经查,该经营部对其维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提供加装、改装服务。至案发,共对5辆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了蓄电池,货值金额合计80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
03
行政处罚
该经营部的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改装?
1.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2.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3.拆除或改动车速提示音装置。
4.加装动力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动力电池。
5.加装伞架、车篷。
6.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丹阳市司徒镇**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01
违法线索
2024年6月13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接镇江局案件交办单,反映丹阳市司徒镇**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车速提示音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布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02
违法事实
经查,该车行共采购案涉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二辆,销售一辆,售价12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03
行政处罚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GB 17761-2018、GB 42295-2022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该车行销售的案涉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上述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该车行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备样电动自行车一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编辑: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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