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保护我县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全县在2025年施行区域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禁止范围
(一)中心城区全域禁燃禁放禁售
老城区、光明新城、空铁新区、兴文经济开发区、桂圆林片区、温水溪片区、久庆街村、太平桥社区;东至万寿街村(含),西至久庆街村延长壳牌胜利加油站,南至三角沱交通测速点,北至太平志诚商砼(含香水山、求雨山、白塔山、玉屏山)。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铁路沿线(包括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及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2.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3.加油(气)站、油库、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工业园区、敬老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5.林区、公共绿化带、公园、景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相关要求
(一)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快递或在托运行李、包裹、寄递物流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森林防火期内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有关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因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和监督本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凡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831—8822110
县应急局0831—8824626
兴文生态环境局0831—8821159
县综合执法局0831—7888110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兴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