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合阳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渭南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合阳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张潘红
联系电话:0913-5886021
电子邮箱:heyangjgg@163.com
附件:《合阳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
稿)》
合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7日
合阳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合阳县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年实施方案》(合办字〔2021〕49号),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依据《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动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决策程序的批复》(合政函〔2021〕69号)和《合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报告》(合发改函〔2023〕2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拟对合阳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提出如下定价方案:
一、定价权限与定价原则
《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定价部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拟定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及《陕西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结合本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约定本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2、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3、物业费按月收取,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主要指扶贫搬迁安置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平米·月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备注 |
拟执行收费标准 | 1.70 | 1.40 | 1.10 | 0.80 | 新标准包含电梯费、公摊水电费 |
现行收费标准 | 1.50 | 1.20 | 0.90 | 0.70 |
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平米·月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备注 |
拟执行收费标准 | 0.55 | 0.50 | 0.45 | 0.40 | 新标准包含公摊水电费 |
现行收费标准 | 0.45 | 0.40 | 0.35 | 0.30 |
相关说明: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等级的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渭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对应的收费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按等外级收费。
2、高层和多层住宅收费规定。
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收费;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3、物业服务费包含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物业服务费包含基础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水电费、电梯电费、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停车服务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 室内 | 露天 | |
按月(元/车位/月) | 一类 | 二类 | 10 |
40 | 30 | ||
按次(元/车位/次) | 2 | 2 | 2 |
相关说明:
1、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室内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及露天。
一类地下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自动升降栏杆,摄像监控系统,电脑计费系统或网络计费支付系统,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地面硬化干净整洁;行车有标准的导向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安、保洁人员。
二类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配备自动升降栏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导向和停车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人值班,配备保安、保洁人员。
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2、停放服务费说明。
(1)物业公共区域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应单独记账,支出由全体业主决定,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用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支出。物业公共区域车辆场地占用费及停放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出租或租用的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参照室内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机械车位的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使用人与车位产权人协商确定;
(5)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次计收: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停放30分钟之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8小时为第一个计次时间段,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段后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
(6)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3、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特种车辆;
(3)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维修、安装、婚嫁、殡葬等服务的车辆。
(4)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四)业主公共收益的归属与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车辆停放等经营活动的,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公示或违规处置业主公共收益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向住建部门反映。
(五)空置房和空置期间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按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3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三、拟定价格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价格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30日后执行。
(二)相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信用评价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2、县住建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3、县市监局对未执行(或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收费以及涉嫌垄断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合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