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民生   2024-12-24 14:31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的通知》(内政字〔2021〕94号)同时废止。

  二、《目录》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分级审批意见,于2025年3月底前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由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

  一、一般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般建设项目外,跨盟市的一般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不含背压机组)。

  风电、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水电站:新建的常规水电站项目,新增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常规水电站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新增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三)矿产资源开发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一体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扩建稀土采选一体项目;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一体项目。

  尾矿库:新建、扩建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新建、扩建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新建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五)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2511);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项目(2522、2523,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全部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2631,含主要用于化学农药原药合成的中间体生产项目,不含化学农药制剂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304,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以精矿为原料的炼铁项目(含烧结、球团),全部以生铁为原料的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新建、扩建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2521,不含干熄焦、煤气净化、煤气综合利用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以精矿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全部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新建、扩建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以石油焦为原料生产碳素制品项目(3091)。

  (六)社会事业

  公园:新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大型主题公园。

  人工湖、人工湿地:单独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所包含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容积在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容积在5万至500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或者年补水量占引水河道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25%及以上的相关项目(不包括单纯利用城市雨洪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以及不引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水量且主要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相关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处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集中填埋处置项目(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新建的单独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自用设施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实验室:新建、扩建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盟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的全部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三、有关说明

  (一)一般建设项目类别后的3位或4位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二)“全部”指建设性质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有最新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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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智嵘 王玮琦

审核/云航

监制/弓春伟 王玉甫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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