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城乡居民特困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一、二级)按最高档次由医疗救助资金金额代缴,个人不缴费。
已参保登记的女年满60周岁和男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由财政资金按最高档次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
注意: 老年城乡居民应在每年集中缴费期按规定在属地履行参保登记义务,否则无法享受代缴政策。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个人缴纳40元,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
按自治区原规定在过渡期内对收入高于防返贫监测标准(2024年为8000元)且低于防返贫监测标准1.5倍(2024年为12000元)的低收入脱贫人口,个人缴纳160元,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
在集中缴费期内(2024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原有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人员基础上,允许未就业退役军人、弃婴、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在集中缴费期外零星参保缴费,自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分别设定为400元、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病(49种),可向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后按规定享受待遇;未纳入慢特病管理的“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费用每年可分别享受800元、1200元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