盏西派出所:一男子发布信息威胁恐吓他人被行政拘留盈江警方 2025年01月20日 17:35 云南

文摘   2025-01-20 22:49   云南  

近日,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查处一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行政拘留违法人员1名。

   基本案情


经查,2025年01月13日,违法行为人杨某以发泄情绪为目的,使用盏西辖区居民董某照片,配以威胁恐吓性语言文字在抖音平台发布,威胁董某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已被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投送至盈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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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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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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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江警方

编辑:戴德菊
审核:岳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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