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经常有一种操作就是在先后发生多笔借款时,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如数还债,双方就会进行协商,对已到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确认后将利息也充作本金,从确认之日重新计算利息,直至借款人还清。这种做法,法律是否认可呢?
(图片源自网络)
2024年9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彭某某借款多次,之后因为还不上钱,双方在中间人见证下,对多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并写下记载了具体数额的借条及还款时间。到期后,张某仍未能还清借款,彭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查明,2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比较清楚,2021至2023年期间,张某和彭某某因为转让房产和租赁商铺产生生意上的往来,3年间,张某7次向彭某某借钱,少则2万元,多则10万元。就这些借款,张某先后写下两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日期。在第二份《借条》中载明,彭某某借给张某的其中23万元系彭某某购买张某名下的回迁房,如到2022年10月21日,购房不成功,则彭某借出的每一笔资金都从出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利息。2022年12月20日,张某又手写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某某38万元,经协商还款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和彭某某系自愿建立,张某应向出借人彭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应还借款的总金额是否按照第三份《借条》所载明的38万元计算,还需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第三份《借条》中写明的金额是38万元,但通过原告彭某某的陈述可知,上述金额中,本金的构成为其向被告张某交付的资金,以及按月利率3%计算后的利息,另有一部分是张某提前收回租赁给彭某某的商铺应支付的补偿金。其中,彭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中,其向张某交付的25万元有证据能够证明。至于前期借款利息是否能折抵本金,相关法律也有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华法院据此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重新进行认定:依照上述规则计算,截至2022年12月20日,可折抵为本金的利息金额为26620.66元,至于原告所述转让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五华法院确认,截至2022年12月20日,被告张某欠原告彭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合计为276620.66元。五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某借款本金276620.66元,并以本金276620.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至款项还清。
编辑:杨箫语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往期回顾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扫码关注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