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807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1.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935元/月·人、半护理561元/月·人、全自理74.8元/月·人。
2.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654.5元/月·人、半护理374元/月·人、全自理56.1元/月·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保持不变。
二、执行要求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于7月份开始执行,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于10月开始执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3〕59号)同时废止。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