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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教育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娄底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教发〔2024〕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现将《娄底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教育局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娄底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负担,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上级“双减”工作部署,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由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坚持公益属性。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加大政府保障力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成本,建立科学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营利。
坚持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统筹加强作业管理、手机管理、睡眠管理、读物管理、体质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推进“五育并举”,因校制宜设置课后服务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成长需求。
坚持公开透明。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三、课后服务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开展课后服务,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困难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案”要求,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规范课后服务实施范围。课后服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对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三)合理确定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乡镇农村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要保障学生正常休息时间,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压缩学生午休时间和课间休息时间。各地各校要统筹考虑教师意愿和家长、学生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课后服务时间,并可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弹性调整。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四、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丰富课后服务内容。中小学校要结合自身条件、办学特色和学生需求,拓展和丰富课后服务项目,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和有效性,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实行“1+X”课后服务模式,“1”即学科辅导服务,包括指导完成作业、面批面改、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等;“X”即非学科类素质拓展服务,包括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课后服务要坚持学科辅导服务与非学科类素质拓展服务相结合,原则上每周素质拓展服务时间占比要达到50%以上,提倡多开展室外活动;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鼓励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开设1节体育类课后服务;小学1-2年级以素质拓展服务为主,不得借课后服务布置任何书面家庭作业。
(五)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学校可“一校一案”或以乡镇中心校“多校一案”统筹安排实行“弹性上下班制”。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的,可与其他学校合作,在一定区域内邀请同类学校优秀教师、专业教师、骨干教师等通过“走教”的方式补充学校师资力量,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师资均衡配比的原则,组织区域内教师提供走教服务;也可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聘请退休教师、退役运动员、非遗传承人、志愿者以及艺术团、歌舞剧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等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建立“白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公布机构名单、服务项目和引进费用标准,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鼓励城区学校和参与城区学校课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帮扶农村薄弱学校课后服务。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特别是进行师德师风和从业资格查询,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进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总体数量,任何学校不得把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严禁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参与校内学科类服务。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免费社会资源,为开展课后服务活动拓展空间。用好国家和省级数字教育资源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征集、开发一批优质的线上课后服务资源,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专业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可利用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探索“线上课后服务资源+线下教师服务指导”模式,开展阅读、艺术、科普类活动;发挥农村学校场地充足的优势,多组织开展体育、劳动、社会实践类活动。
(六)严格课后服务程序。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与家长签订书面课后服务协议”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农村学校原则上须事先由家长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家长签字向学校提出申请,方可按照前述程序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合理分组编班,建立工作台账,对每一种课后服务的计划、时间、人数、内容、形式等实行记录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
五、规范课后服务收入及收支管理
(七)规范收费标准。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娄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要求如下:
1.全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不超过4元(最高限价,下浮不限),且每生每期收费总额初中不超过700元,小学不超过600元。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可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2.各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课后服务方案和学生参与情况、成本测算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发改部门审查备案后执行。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导,严格审核课后服务成本,防止过高收费。
3.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收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有结余的应在当期末进行清退。对于缴费后因特殊原因(非故意)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应予以退费。
以上服务性收费均不得按学年或跨学期收费。各地各校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严禁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性收费项目以及与课后服务无关项目在课后服务费中列支,变相提高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培训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八)加强收入管理。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安排用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门明细科目,单独反映与核算。乡镇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归口管理。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九)严格支出管理。学校课后服务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各学校根据参与课后服务相关人员付出的劳动量,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课时。同一学校授课教师的劳务报酬必须执行统一标准。直接参与管理的行政管理(后勤)人员每月课后服务劳务报酬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均劳务报酬;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同一时段只能领取其中一项工作的劳务报酬,不得重复发放劳务报酬。在确保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员劳务报酬足额保障后,可用于因提供课后服务而导致的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学生活动、耗材、水电费等相关支出。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对引进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学校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具体开支范围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方案为准。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严禁中心校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严禁挪用课后服务经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经费,严禁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完善课后服务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一县一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一校一案”审定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各地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完善课后服务收费政策、落实课后服务经费来源、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等方面强化支持、提供保障,共同推进课后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农村地区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对于100人以下的农村小规模学校课后服务收费不能满足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基本支出的,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经费保障机制,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基本课时费用予以保障。鼓励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对开展课后服务经费相对困难的农村学校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受捐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政策,原则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五类”学生(①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③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④孤儿、烈士子女;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减免,具体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十二)保障教师待遇。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各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充分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以及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应包含课后服务时段,相关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要根据课后服务规模,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政治、品德、心理健康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落实“1530”安全教育机制;认真排查建筑与消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与饮用水、校车及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强化防性侵、防欺凌、防意外伤害等保护措施。加强家校联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双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定期听取家长意见,要严肃查处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违规补课、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以及乱收费等行为。对课后服务工作推动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学校要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及执行情况,每学期末向家长公示课后服务成本、收支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前,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本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特色,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有关安排。各地各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双减”政策和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上报课后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其他关于课后服务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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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网
合成:娄底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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