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增城新塘镇...

民生   2024-09-13 14:52   广东  


增城严厉打击
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有效查处多宗违法案件
整改了一批突出问题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和教育作用
督促各排污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新塘镇近日公布了一起

环境污染典型案件


案件回顾


日前,新塘镇环保办联合镇水务办(河长组)、增城区排水公司新塘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温涌西路雨水管存在污水流入现象。对此,新塘镇立即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执法大队到场摸查,锁定源头为环保三路11号广州市增源包装有限公司。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纸皮、油墨)→分切→印刷→打钉→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8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范畴。



今年3月13日至16日、3月18日至27日期间,该企业员工将清洗印刷机滚筒产生的油墨废水(56桶、约15kg/桶)倾倒至生产车间北面后门雨水渠内,倾倒废水后并在雨水渠旁清洗容器,致未经处理的油墨废水和清洗废水流经雨水渠排至温涌,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上述油墨废水、雨水渠污水等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明显超标。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下,依法罚款近90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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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钟林威、今日新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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