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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子们
大家心心念念的配售型保障房新消息来了
2024年11月14日
西安住建局发布
征求《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
内容提到配售性住房保障对象
配售流程及价格管理等
由于篇幅,宝节选部分重要信息
快随宝一探究竟
大家有建议也可以官方邮箱反馈
《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注意:由于篇幅,宝这里罗列部分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第十六条【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本市城镇户籍中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七条【准入条件】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主申请人为西安市户籍居民。
(2)主申请人在西安市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4)已享受过房改房、公租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等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以上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腾退人一年过渡期。
(5)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十八条【引进人次】享有西安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第十九条【配售原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结合意向登记、保证金缴纳、公开摇号进行配售。
第二十条【销售许可】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并完成初始登记后,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售方案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配售流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发布意向登记通告,报名登记并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户型设计图进行意向选择并缴纳购房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人数达到项目房源总量的80%启动项目筹建并进行销售,规定期限内若选中房屋,保证金冲抵首付;未达到缴纳人数比例或若未选中房屋,根据实际情况保证金退回。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告。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根据“一项目一配售方案”向社会发布可售房源公开登记和摇号销售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房源套数、销售价格、登记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相关信息。
2.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通过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网上服务平台按项目进行登记报名,经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料核验,完成并符合要求的视为登记报名成功。登记报名成功家庭将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联审。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审。
(3)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各部门联审反馈结果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摇号排序。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进行摇号排序并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原则上参加摇号的家庭控制在房源套数的300%以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房源套数300%的,按实际登记家庭数摇号;登记报名人数多于房源套数300%的,按以下优先次序进入摇号范围:
①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库家庭;
②未享受实物配租且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库家庭;
③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库家庭;
④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家庭;
⑤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家庭。
第一轮摇出①②③类家庭选房顺序,第二轮摇出④类家庭选房顺序,第三轮摇出⑤类家庭选房顺序,后续待项目建成竣备后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轮摇号结果依次组织选房。申请人放弃选购的,按摇号排列顺序依次递补。
4.缴纳保证金。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对照设计图纸进行选房并交纳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锁定房源,意向登记完成;未交纳保证金的家庭,退出选房,意向登记未完成。保证金全部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单位开设的资金监管专户,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监管,房屋建成后冲抵购房价款,保证金按银行1年定期存款同期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计息周期为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算,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截止。
第二十二条【交付使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消防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成后交付使用,应按现行标准向购房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摄图网:ID-501575762
第二十三条【定价原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高于5%的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确定,收购项目按照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进行评估测算。市发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销售基准价格,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单套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根据结构、户型、朝向、楼层、区位等因素,在综合均价不超过基准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上下浮动差异化确定单套销售价格。
第二十五条【不计入价格】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等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2.住宅小区内商业、可售独立车库车位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3.项目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应分摊的土地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及其他费用;
4.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他费用;
5.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6.由于项目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7.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
对首次定价或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因政策调整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成本监审结论与实际发生成本、周边商品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价格偏差较大的,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联席会议研判同意,销售价格参考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成本和审价时点周边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核定。
摄图网:ID-500149981
第三十九条【税费优惠】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贷款支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或者相关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四十一条【贷款支持】 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四十二条【资金补助】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现有政策。
第四十三条【红线外配套设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完善相关手续。按照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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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规范申请、审核、销售、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快解决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等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市住建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14日
意见建议反映方式:
1.邮箱:xazjj_zfbz@xa.gov.cn
2.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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