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县纪委监委5名代表、该企业职工31名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过程,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让庭审现场成为企业职工学习教育的警示课堂。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靖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护矿队队员的便利,伙同护矿队队长李某某等人,为林某某等6人在运输盗采或收购他人盗采的铝土矿等事项提供帮助,与护矿队李某某等7人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25万元。公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定罪、量刑相关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未表示异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作最后陈述并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