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通告

文摘   2025-01-07 18:23   云南  

广大居民:

  近年来,因婚丧宴请、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活动食品风险问题增多,为有效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鲁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婚丧宴请、家庭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过程负责。自办宴席举办者要自觉履行集体聚餐的报备义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宴席举办前5日内在本村委会进行报备登记,填写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领取《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并提供菜单审查。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报告的,应在当天及时报告。
  二、在办席前1天,由本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到办席现场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办席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宴席举办者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包括自行配置的药酒及其他食品);严禁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长时间浸泡的木耳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加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提供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食品加工制作区域禁止存放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甲醇、生物油、环保油等醇基燃料。
  五、在婚丧宴请、家庭自办宴席等聚餐活动中禁止饮用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散装白酒;禁止提供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正在服用头孢类抗生素,或者高血压、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的患者要绝对禁止饮酒。聚餐过程中尽量做到不饮酒或少饮酒。
  六、选择通风良好、环境整洁的场地进行加工,可对场地进行适当消毒。厨房用具要清洁干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避免交叉污染。注意水源卫生,使用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25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七、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材,如超市、有资质的农贸市场等。检查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涨袋、变质等情况。购买肉类时,要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肉质新鲜、安全。避免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畜禽等。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分开。菜品、主食尽量做到当日制作当日用完。
  八、宴席不使用无健康证明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
  九、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的分量不少于125克,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十、拒绝餐饮浪费,不大操大办、不大吃大喝、不铺张浪费,树立节俭之风、文明之风。抵制相互攀比的不正之风。
  十一、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身体不适人员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村委员会(社区)对本村食品安全负责,要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
鲁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来源|鲁甸市场监管

编辑|蒋  鑫

编审|李海燕

投稿邮箱:ldsmz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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