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外国专家项目近年执行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以及根据项目负责人反馈经费支持方式不合理,项目实际执行困难,按照新修订实施的《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制定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
2.《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3.《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本细则共36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项目申报及评审立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7个部分。其中:
(一)总则,第一至三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和项目定义。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至六条。主要对省科技厅、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等机构进行界定,并明确其职责。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立项,第七至十四条。主要明确了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程序,并对项目立项后的资助经费额度做了限定。
(四)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五至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五)项目执行管理,第二十二至三十条。主要明确了外国专家项目的执行管理。
(六)监督检查,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省科技厅、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以及涉及的专家、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七)附则,第三十四和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问题。
在原《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基础上,主要调整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消活动与人员交流类项目。原《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包括外国专家项目、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两类,经与主管业务处室沟通,取消活动与人员交流类项目,仅保留外国专家项目。
(二)更改项目资助方式。原细则明确项目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以及根据项目负责人反馈,绝大多数单位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无法挪用,同时项目负责人也无法垫付,造成项目执行困难,因此将外国专家项目更改为前资助方式进行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后,经费直接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三)调减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并明确结余资金使用。将单个项目资助金额由不超过100万调减为不超过50万,项目验收合格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外国专家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需求。
责编|张茉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