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4年7月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西村镇某村一处无名化工厂现场存放有盐酸、硫酸等化学品。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化工厂系汪某某等人于2023年4月建设,为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汪某某等人铺设排污暗管,利用水泵加压将厂区废水池中的污水排放至厂南山坡树林处。经鉴定,该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及污水汇集处的底泥属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汪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7月18日立案侦查,并对汪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4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巩义市鲁庄镇某村一处养猪场内存在非法电镀作坊,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2024年4月25日至30日,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在巩义市鲁庄镇某村租赁的养猪场车间内进行镀锌加工,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鉴定,该作坊各槽内液体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水洗槽(3#槽)内液体PH值1.26,具有腐蚀性;锌209㎎/L,具有浸出毒性。对土坑内4个点位的土壤进行检测,其中3个(锌)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照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作坊排入土壤内的液体锌污染物超过地方标准139.33倍。案发后,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主动出资修复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6日立案侦查。2024年9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判处罚金5000元。2023年10月2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某仓库内,贮存有大量用白色吨包包装的废铝灰。经查,自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武某某在明知废铝灰是危险废物,无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自他人处购进废铝灰进行铝灰压球,并租赁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某仓库用于贮存废铝灰。经鉴定、称重,涉案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097.076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武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1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月19日立案侦查,并对武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4月8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武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兰考县谷营镇某村和仪封镇某废弃养殖场内各建有一处违法炼油厂,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赴两处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韩某某在无任何环保手续和治污设施的情况下,于兰考县谷营镇某村和仪封镇某废弃养殖场建立两处非法炼油厂,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鞣制后的皮革碎料和动物油皮进行非法炼油,并将炼油后产生的黑色恶臭废水、废渣沿导流槽排至厂外废弃鱼塘或沉淀池内。经鉴定,涉案废水及废渣属含铬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韩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6日立案侦查,并对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2024年6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不明车辆在洛阳市孟津区某地倾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自2024年3月,刘某某驾驶牌号为鄂SXXX31的洒水车,多次将某牧业公司的工业废水运输至孟津区某荒地内进行倾倒。经鉴定,涉案的工业废水均为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2月1日,一辆挖掘机在焦作市沁阳市某地倾倒并掩埋不明酸性液体的视频在抖音平台中传播,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执法人员看到视频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发布该视频的挖掘机驾驶员系冯某,2023年12月,冯某受陈某某、焦某某的雇佣,使用挖掘机在沁阳市某地挖出土坑后,将11桶废酸性液体倒入其中并掩埋。经鉴定,涉案的废酸性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冯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9日立案侦查。2024年7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夏邑县会亭镇存在一处非法电镀作坊,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该电镀作坊系王某经营,现场厂房内留存已镀锌完成的打火机壳,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电镀废水自电镀槽内通过软管排至厕所下水道,再经下水道排向厂区北侧坑塘内,坑塘水呈黄色。经检测,该加作坊排放的电镀废水汞含量为0.999mg/L,超过国家标准99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2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2日立案侦查。2024年9月4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污水直排入高朗乡高底桥河内,造成周边树木死亡,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查。经查,太康县红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节约污染治理成本,于2024年3月私设埋藏于地下直通高底桥河的暗管,将废酸循环管道中未经治污处理的废酸液通过暗管直排入高底桥河。经鉴定,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属性为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侦查。2024年6月2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通过无人机勘察发现位于驿城区的某废品收购站内存放有拆解后和待拆解的废机油滤芯。经现场调查,该废品收购站由梁某某经营,自2023年11月起,梁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无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滤芯并在废品收购站内进行拆解。经称重,现场留存废机油滤芯拆解后产生的固态产品为8.402吨,废机油0.626吨,待拆解废机油滤芯2.214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案废机油滤芯和废机油滤芯拆解后产生的固态产品均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梁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1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7月18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9月1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西平县某乡镇存在一处非法提炼硫磺加工厂,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废弃厂房进行硫磺提炼加工,并在现场露天贮存提炼硫磺所用的生产原料。经鉴定,涉案硫磺及提炼物原料为危险废物,生产车间外溢废液污染物镍浓度为132mg/L、铬浓度为273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31倍和181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10月11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1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新密市米村镇某村一处空地内有人倾倒固体废物并掩埋。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仓库内和三辆货车上装有大量用吨包袋包装的废铝灰,其中一辆货车上的部分吨包袋已被填埋。经现场挖掘,发现地下填埋大量废铝灰。经进一步调查,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王某某安排司机李某某等人自长葛市、尉氏县等地运输废铝灰至新密市米村镇某村进行倾倒、掩埋,并从中获利。经鉴定、称重,涉案244.54吨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月10日立案侦查,目前已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16人。2023年12月2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开封市杞县某村附近非法建设一处炼油作坊,炼油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院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周某某等5人合伙出资,于杞县某村建设该炼油作坊,在无任何环保手续及治污设施的情况下,购买硫酸、牛羊皮碎料等原料炼制动物油,将炼油产生的废水、废渣直排入私自开挖的渗坑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该作坊直排入渗坑的废水、废渣属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河南环境。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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