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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存储
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检查发现
3辆货车均满载烟花爆竹
经查
该烟花爆竹公司为牟利
在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
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
指派公司的员工驾驶货车
擅自变更司押人员
从醴陵运输烟花爆竹准备运往抚州市
行驶至上栗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
该公司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