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近期多地发布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通知!
广东省
12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适应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新标准。
此次调整涉及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设定为27501元,而缴费基数下限则根据地区不同有所差异,广州市、省直单位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4767元,其他地区为449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同样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为5500元。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据此,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4492元,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而深圳2024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523元,按照个人缴费8%计算缴费金额为281.84元;调整后个人缴费金额为359.36元,比调整前多77.52元。
福建省
12月初,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2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28号)。
调整标准:
1.养老保险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4043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2.失业保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因此也按不低于4043元/月执行。
调整时间:
从2025年1月1日起,届时系统将自动调整。
2025年1月起,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社保费增加185.75元/月/人,其中单位部分增加122.6元,员工个人部分增加63.15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标准:
1.养老保险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4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85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4264元/月。
2.医疗保险
2025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8088元/月计算。
调整时间:
2025年1月起。
湖北省
12月2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35号)。
调整标准:
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1.第一档
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2.第二档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3.第三档
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调整时间:
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
具体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在社保费征收系统重新保底封顶处理并生成补收金额。
河南省
2024年11月2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101号)。
调整标准:
全省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6260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3756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18780元(300%)。
调整时间: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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