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 漳州12件执行典型案例,值得看看!

时事   2024-12-04 17:55   福建  

    今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提升司法公信”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聚焦民生热点,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深入开展交叉执行、终本清仓和案款清理等工作。



    今年以来,漳州全市累计执结案件20340件,到位标的26.28亿元,执行到位率61.53%,执行质效指标保持全省法院前列,有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  


    漳州中院推进跨部门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争取党委支持,将解决执行难纳入平安建设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芗城法院建立“庭所联动”源头共治共建机制,龙海法院依托龙海全域完善联片调解工作机制,联动开展联执联调工作;南靖法院深化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诏安法院采取“执保+调解”模式,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达成和解,有效推动源头治理和矛盾化解。   


    漳州中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慎用“失信”制度。今年以来,漳州全市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496人次,同比下降10.96%,科学适用宽限期制度,通过“放水养鱼”柔性措施,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给予其“造血”机会,促使646件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到位1.29亿元;同时,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力度,今年以来累计判决33件35人。


     漳州中院充分发挥“三统一”机制,加强上下级协作、同级协同和异地协同,累计对871件执行案件实行异地法院外部交叉执行,推动630件案件取得实质进展,对1841件案件采取执行法院内部交叉执行,推动1164件案件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在全市法院开展涉民生专项行动,累计执结涉民生案件2113件,到位金额2.01亿元,通过司法救助155.91万元,执行保险救助62.60万元。  


漳州案例汇编


【案例1】

招商局某公司与某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案——市中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当事人主动腾退


关键词:行为执行、主动腾退、善意文明

【基本案情】1999年8月8日,招商局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某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源再生公司”),该公司旨在通过自营或引进从事资源再生利用的台资为主的企业入园开发经营,系较早一批进驻漳州开发区的合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我国台湾省居民。2000年5月9日,招商局某公司与某资源再生公司就“资源再生工业园”项目签订《入区协议》,约定招商局某公司向某资源再生公司供应项目用地,并分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因为土地转让事宜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某资源再生公司应向招商局某公司返还95.5亩土地,并移除堆放在该地块上的集装箱等物品。因某资源再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局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漳州中院申请立案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与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某公司联系,详细了解案涉地块的使用状况及移交难点。经查,目前案涉地块系某资源再生公司掌管使用,现地块上一部分用于种植果树及养殖,一部分用于堆放集装箱及停车,若强制清场,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地块进行现场调解,并先后与两家公司的负责人沟通,理清双方诉求,某资源再生公司最终同意在两个月内主动移除该地块上的集装箱、重型货车、设备及大型树木,待移除完毕后再进行场地交接。2024年11月12日,在漳州中院的见证下,招商局某公司与某资源再生公司到案涉地块现场办理了场地交接手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理由】本案系行为执行实施案,涉案主体为外资企业,案涉地块亦已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新企业入驻,如何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快速高效腾退案涉地块系本案的执行要点。执行人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有针对性地指定了执行方案。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申请执行人,赶赴现场了解案涉地块情况及处置难点,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腾退土地的相关诉求。同时考虑到案涉地块涉及当地的用地规划,而某资源再生公司系漳州开发区早期引进的外资企业,强制腾退土地势必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通过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被执行企业主动腾退。

【执行要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漳州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聚焦公正与效率,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彰显了执行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简单进行强制清场,而是在对案件涉企经济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后,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和利益结合点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漳州开发区的统一用地规划,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运转,达到双赢的法律效果。真正做到执行案件中“保营商、保民生、保稳定”三者兼顾,达到了情与法结合,理与利并重。





【案例2】

谭某等9人与许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芗城法院发挥“三中心”优势妥保护涉残障人士合法权益


关键词:残障人士 劳动报酬   信用修复  执法公信

【基本案情】 谭某等9人为许某、陈某、刘某合伙经营的快递物流网点从事快递配送、分捡等工作,后因拖欠劳务报酬引发纠纷。2024年6月,芗城法院判决许某三人支付谭某等9人劳务报酬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许某三人均未履行义务。谭某等9人先后通过线上向芗城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递交执行申请。

因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芗城法院执行服务中心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第一时间移送执行和解中心并组织双方进行执前和解。在组织和解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和申请人谭某等9人均为聋哑人,在沟通上存在很大障碍,执前调解团队立即联系残疾人协会推荐手语翻译参与调解,然而由于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陈某、刘某因与许某存在矛盾不愿出面参与和解,导致案件无法和解,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账户冻结造成生活不便,物流网点经营受限,许某等三人通过省法院诉求平台表示调解意愿。执行人员经深入调查发现,涉案物流网点现有50余名快递员,其中残障人士占一半,当前快递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市场行情、资金周转、股东内部矛盾等综合原因,加上该网点快递员的特殊性较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除了谭某等9人外,其他员工也无法按时收到劳动报酬。该案如处理不当,将会引发50余名快递员集体失业。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后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督促其履行,另一方面多次召集谭某等人分析利弊。筛选9名申请人之中境较为困难的,被执行人筹钱优先解决。被执行人许某向法院表示,其目前因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希望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同时提交还款承诺书,并积极筹集第一笔款项1.4万元,先行支付2名申请人工资。待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马上偿还剩余的工资。

芗城法院执法公信中心立即启动信用审查程序,详细了解许某日常信用及履行能力,经申请人认可,为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对其守信行为给予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撤销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后续,许某顺利申请到银行贷款,并积极与其他快递公司合作扩大业务量,快递网点也逐步恢复了往日的繁忙,50余名快递员工资如期发放。

【执行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焦点有三:

一是如何做好残障人士的立案、执行及沟通。芗城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开通线上线下立案、诉求通道,同时设置涉特殊人员专门服务窗口。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向服务中心提交执行申请,中心受理后初定为涉民生案件,立即启动快速执行机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聘请翻译参与调解,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二是如何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人民法院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本案中执行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次协调沟通,在充分考虑双方的困境和期待上,积极寻求的解决途径,实现多方共赢。

三是对尚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机制。芗城法院率先成立执法公信中心,坚持以“惩戒+激励”双措并举、“监督+公开”双向发力,打好执行“力度+速度+温度”组合拳,激励更多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本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执法公信中心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对被执行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使该网点摆脱经营危机。

【执行要旨】芗城法院聚焦执行工作难点堵点问题,成立并实质运行“执行服务中心”“执行和解中心”“执法公信中心”,集约、快速、高效办理执行工作事务,尤其是针对涉弱势群体、劳动报酬等民生类案件,充分发挥执行“三中心”机制的优势作用,通过“执行服务+执行和解+执行强制+信用修复”全链条有效衔接,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次协调沟通,并经审查给予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措施、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等善意文明措施,给予正向激励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促成案件执行完毕,实现群众满意与执行质效双提升,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凯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案——龙文法院以和为钥、府院协同解纷争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行为执行 府院协同 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漳州悦某公司与漳州凯某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25日取得某土地使用权。两家公司所取得的地块相邻,中间建有一堵围墙进行隔离,该围墙系悦某公司建设、凯某公司加固。现凯某公司在其取得地块开发建设某小区,悦某公司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某小区-1#-4#楼及地下室。2019年5月,悦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凯某公司立即拆除位于其园内某坐标之间的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将占用的土地返还给悦某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悦某公司与凯某公司将各自占用对方的土地返还给对方,同时凯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位于某坐标之间的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此后,凯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悦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龙文法院了解到,悦某公司、凯某公司因拆除本案所涉围墙、地下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产生的矛盾由来已久。案涉某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担心拆除行为会侵害业主的公共权益,全程参与,多次反对拆除,加剧双方矛盾。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区政府已多次协调均未能化解矛盾。凯某公司担心激化与业主的矛盾,不愿意主动履行拆除义务。龙文法院执行局连同党委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多次到该小区实地了解,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制定后续执行计划及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多次召集当事方协调沟通,最终确定由第三方代为履行上述拆除义务,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凯某公司承担的执行方案。2024年5月28日,双方最终确定了费用的支付方式,签订和解协议。至此,一起陈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执行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系行为执行,焦点有三:

一是小区业主的权益保障是否充分。因施工期较长,不可避免对小区居民造成一定的生活不便,部分业主出面阻止拆除工程的施工。执行人员充分听取了小区业主的意见,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了解法院执行工作。业主的维权程序得到充分保障,逐渐支持配合执行工作。

二是如何把政府部门前期的协调成果转化为执行力量。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在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龙文法院与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行,共派出20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保障第三方进入小区开展拆除施工,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全程协助监督施工,顺利完成拆除工作。

三是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对案件的执行起到关键作用。在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召集当事方协调沟通,最终确定由第三方代为履行上述拆除义务,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委托裁定,同时送达给小区业主,保障业主的异议权利。障碍扫除,加上施工方谨慎施工,充分考虑业主的生活和通行,整个过程未得到任何阻力,工程顺利完工,双方互相退回各自土地共200平方米,涉案附属设施得到拆除。悦某公司、凯某公司就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予以确认,并对上述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支付方式并达成和解。

【执行要旨】本案系行为执行案件,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往往无法取得执行效果的最大化。执行法院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对接,探索建立综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一是以和为贵。认真分析纠纷难点堵点,针对双方沟通不顺畅、执行周期长、执行行为涉及第三方权益等堵点,把沟通协调贯穿整个过程,不厌其烦地协调,释法说理,尽量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点。二是借力外围。案件涉及辖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入执行程序前,相关部门作了多次的协调,执行人员分析协调不成的原因和过节,对症下药提高执行和解的成功率。在执行过程中,借助政府部门、小区物业及业主等外力,府院联动,确保顺利施工。三是法字为本。坚持依法执行,用“法”说话,在被执行人不主动施工的情况下,采取第三方代为履行的创新执行措施,对选择第三方及费用支付方面刚柔并济、恩威并施,既给企业选择权,也彰显强制力。在小区业主担心公共权益被侵害时,龙文法院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执行异议保障合法诉权,最终取得理解,不再反对施工。在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和政府的说服力联合发力下,攻克难点堵点,合力破解本案的“执行难”,定分止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4】

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案——龙海法院三段式追诉机制打击拒执犯罪


关键词: 执行  拒执罪  刑事追诉

【基本案情】2020年9月,龙海法院对被告王某与杨某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1.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海法院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其仍拒不履行。尽管冻结、划拨王某名下存款和扣押车辆,王某仍然拒不

履行还款义务。龙海法院通过“罚款+预警+拒执”三段式拒执罪追诉机制。龙海法院对王某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虚假报告财产等行为,决定罚款一千元。并发出预警催告书,告知其经罚款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面临刑事追诉的不利后果。因王某依旧未履行义务,龙海法院启动拒执调查,通过事项委托平台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往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线下调取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交易明细,或通过司法专递邮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查文书调取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财付通账户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24日间,有多笔数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出入账(总收入1340591.78元),明显具有履行能力。龙海法院遂将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刑事追诉。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理由】本案执行中,龙海法院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虽然其银行账户余额和车辆拍卖款不足以支付本案赔偿款,但其微信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转账记录,且金额均在万元以上,说明其具备履行能力。龙海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报告财产行为予以罚款,并向其发出预警催告书,在其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刑罚。

【执行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等经罚款仍拒不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龙海法院“罚款+预警+拒执”三段式拒执罪追诉机制便是“并用”如上法律适用,以保证拒罪追诉移送、审判的成功率,此外,通过启动拒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出入账流水线索,可以发现被执行人是否虚报或隐匿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提升执行震慑力度,彰显司法权威。





【案例5】

蔡某等109人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长泰法院府院联动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 劳动争议 农民工工资 多部门联动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蔡某等109人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长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关劳动仲裁,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蔡某等109人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总计432万余元。执行依据生效后,蔡某等109人向长泰法院申请执行。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人工资已久。因讨薪无果,公司员工多次到长泰开发区管委会、长泰区政府、区信访办等以群体访方式维权。由于本案涉及人员多,且大量员工为省外来闽务工人员,社会影响范围广。长泰法院还查明,公司因经营不善,大批原材料供应商无法拿到货款而诉至各地法院,涉案总金额已达3亿以上。

为妥善办理该案,长泰法院成立专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明确由企业所在管委会综治办全力做好工人们的矛盾化解工作,执行法院全力找寻本案突破口。通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土地、厂房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抵押给某银行并已在厦门思明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企业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通过深入调查,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以此为线索,借助当地基层组织和公安部门力量,成功查找到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某,并发现该关联企业在案外人某设备公司有110万元的货款尚未领取。因该笔货款尚未结算,且不能作为福州某科技公司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执行人员遂与某工贸公司负责人前往某设备公司进行三方协商。最终某工贸公司同意某设备公司将上述货款110万元直接汇至法院,用于支付上述福州某科技公司员工的工资。与此同时,执行人员集被执行公司的债权人,形成书面协议,同意处置公司36台设备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最终,在长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见证下,上述设备成功变现,并将处置款80万元汇至长泰法院。

针对涉案土地、厂房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抵押的问题,长泰法院积极与思明法院取得联系,在获悉思明法院已商请首封法院天津二中院移交财产处置权后,第一时间向思明法院通报该案的执行情况争取支持。涉案财产拍卖成交后,因拍卖款扣除优先债权后将不足支付员工工资,为此,长泰法院多次与思明法院共同商讨解决欠薪的执行方案,并向各债权人说明案件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经过多方努力,首封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对拍卖款分配方案形成统一意见,同意拿出242万元拍卖款优先用于解决该公司员工欠薪问题。至此,109名工人的工资款43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2024年7月29日,长泰法院集中为109个员工发放全部工资款。三名公司员工代表给法院送来一面“为民工排忧情深似海、为民工办事关怀备至”的锦旗。

【执行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焦点有三:

一是本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范围广,且大量员工为省外来闽务工人员,地方维稳压力极大。为此,区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长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详细通报案件情况,府院双方达成“优先保障员工工资权益”的工作共识。长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给予执行工作大力支持,指示管委会综治办全力做好员工维稳工作,并积极配合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为该案的圆满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该公司土地、厂房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法人代表避而不见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处置程序快速变现保障农民工权益。长泰法院通过协调,一方面取得案外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将货款直接汇至法院,先行支付员工的部分工资,另一方面商请辖区派出所协助寻找、联系法定代表人林某,召集债权人形成书面协议,快速处置公司设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三是该公司土地、厂房已抵押给银行,拍卖款扣除优先债权后已不足支付员工工资,本案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处置不当可能会影响工人工资的及时兑现。长泰法院与兄弟法院群策群力研究解决方案,并通过研判和释法说理取得债权人理解支持,解决执行难题。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始终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认真细致梳理案情,抽丝剥茧寻找关联企业财产线索。又鉴于该案涉及劳动者数量众多,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长泰法院在做好事前研判、工作预案的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信访维稳、查人找物上的支持,广泛凝聚多方合力,最终将432万元工资款发放到109名工人手中,从源头上及时化解矛盾隐患,依法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6】

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与被执行人漳浦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

——漳浦法院司法护“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 集中执行  涉农民工工资

【基本案情】陈某、林某等10人经应聘进入漳浦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电子仪表生产、管理等岗位。入职时,公司均未与10名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27日,该公司发出《公告》,以公司生产经营严重亏损为由,决定采取包括取消补贴、减薪安排、减员安排等临时措施,通知陈某等10名员工无薪休假,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2023年5月31日,漳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等10人工资共计220852.17元。因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陈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轮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仅有两辆登记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第一时间查封两辆车辆,防止财产被转移。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已搬离原址且登记的车辆也不知所踪。执行干警多次寻找法定代表人邢某和实际控制人黄某的下落,均无功而返,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进入终本审查阶段。

2024年3月,林某与漳浦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的承办法官经多方查找,与法定代表人邢某与实际控制人黄某取得联系。因该系列案均为涉民生小额执行案件,为集中执行力量快速办理该系列执行案件,经各原承办人合议,报院局领导阅核后,决定采取内部交叉执行方式,由一名执行员集中办理该系列案。集中执行后,执行员多次通过电话与邢某、黄某沟通交流,向其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邢某表示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请求法院给企业“放水养鱼”,希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因邢某、黄某在法院组织的四次和解时以各种理由均未到场,导致案件和解工作无法开展,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执行员在分析被执行人公司来往账户明细时发现公司账户有资金流入,执行员第一时间到银行扣划冻结的资金,并按照分配比例及时发放执行案款。2024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邢某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进行洽谈业务,迫于执行压力,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要尽快履行法定义务。4月28日,该公司主动缴纳剩余全部案款,涉及该公司的10件劳动争议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完毕率100%。

【执行理由】劳动争议纠纷事关万家灯火、社稷安稳。该案系因企业经营困难,公司欠薪导致的集体性纠纷,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积极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本案最大的难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分散在不同承办人执行的同一被执行人的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在某个案件取得实质进展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承办人初步合议,交院局领导阅核,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内部交叉的执行案件,统一交由率先取得实质进展的承办人执行,集中力量开展执行工作,便于承办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情况,减少中间协调环节。

【执行要旨】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通过内部交叉执行,集中到同一承办人便于统一采取执行措施,依法能动履职,凝心聚力、精准攻坚、重点突破,以最大力度、最快速度及时兑现胜诉合法权益,既有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降低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促使案件成功执结,切实提升广大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黄某执行实施案

——云霄法院交叉联动破难纾困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恢复执行 府院联动 交叉执行

【基本案情】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甲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黄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总额不足400元,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黄某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此外,黄某因患有癫痫,其家庭一直在为其治疗筹款,经济并不宽裕,无法代其赔偿。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黄某出狱后,张某甲等人再次请求恢复执行,甚至进行信访。执行人员依法传唤了黄某,并对其财产进行了再次查控,黄某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刚服完刑尚无经济来源,且赔偿数额巨大,无力履行。张某甲等人也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案件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僵局。

面对困局,执行法院没有放弃努力,通过研究讨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变更案件承办人进行“内部交叉执行”,由院长带头办案,启动联动执行机制,依靠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了协同联动的攻坚合力。

执行法院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交叉执行工作,镇政府、司法所协助做申请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政法委则协调被执行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上门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同时,发动被执行人所在村居的慈善基金为被执行人提供帮助。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张某甲等人同意减少赔偿金额,被执行人黄某及其家属几经筹借,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当场履行完毕。

【执行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焦点有三:

一是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匮乏与执行困境。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其财务状况极度紧张,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总额不足400元,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黄某因正在监狱服刑,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进一步加剧了其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状况。黄某家庭经济背景同样困难,且需持续为黄某治疗癫痫支出,使得家属也无力代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联动机制是否能更好的协调各方资源,做到既能执行到位,也能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政法委协调被执行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上门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动员筹款赔偿,同时发动慈善基金为被执行人提供帮助,减轻经济压力。

二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与困境。依法进行执行查控后,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甲等人作为申请人,因长期未获得赔偿,对执行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多次请求恢复执行,但受限于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线索及财产查控结果,恢复执行条件不成熟,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再由原来的执行人员办理案件可能会导致双方情绪的激进,启动交叉执行是否能更好的找到案件的突破点。通过合议,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交叉执行案件的范围,并层报院局领导阅核。院长在阅核本案后,决定亲自办理该案。

三是被执行人出狱后的新挑战与机遇。黄某出狱后虽表达赔偿意愿,但刚服完刑,经济能力有限,面对巨额赔偿无力承担。张某甲等人因长期未获赔偿,不满情绪升级,甚至采取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压力。通过构建多方协同联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是否能更好地促进案件执行和解。因此执行人员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交叉执行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理解,形成政治保障。火田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机构积极参与,协助做申请人家属的思想工作,缓解对立情绪,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条件。

【执行要旨】本案面对被执行人财产匮乏、执行陷入僵局的难题,及时启动交叉执行。通过院长带头办案构建起联动执行体系。借助综治大格局和各方紧密协同,有效整合了政府、法院、司法所等地方机构的多方资源。依托此机制,深入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张某甲等人同意减少赔偿金额,被执行人黄某及其家属也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案例8】

陈某溪与陈某勇执行实施案

——诏安法院多元联动调纷争保民生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9日,陈某勇驾驶货车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溪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溪受伤,经鉴定二级伤残。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陈某溪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勇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解,陈某勇先行垫付医疗费2.2万元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陈某溪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勇赔偿损失。经判决,陈某勇需其赔偿陈某溪52万余元。陈某勇未依判决履行义务,陈某溪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多次前往执行人陈某勇家中,均未找到陈某勇本人,只能通过其家属进行传达。且通过网上、线下的财产查控,仅执行了部分案款,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份,陈某溪因事故治疗已支出巨大医疗费,现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生活十分困难,且被执行人始终未偿还,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陈某溪家属扬言要实施过激行为。通过了解,陈某溪与陈某勇所在村均位于诏安沿海,自古以来两村村民之间来往密切,有着类似村规民约。执行法官立即会同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调解员、网格员组成调解小组,并邀请两村中有威望的长者共同参与,多次从各个层面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悉心安抚。执行干警秉承刚柔并济原则,一方面告知陈某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积极筹集赔偿款,主动偿还,提出相应的还款方案。一方面陪同陈某溪家属到被执行人家中和村委会实地查看、走访,让其切实感受被执行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缓和双方情绪,增进相互理解,防止其作出过激行为,告知其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避免一场“民转刑”的风险。经过数次调解,陈某溪家属体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决定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由双方各自村委会主任作为担保人,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由陈某勇家属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溪16万元,其他互不追究。三日后,陈某勇家属将16万元赔偿款现金拿到法院,并当场交付,自此这起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并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效果。

【执行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案件,申请执行人希望得到赔偿的急切心情与被执行人较差的履行能力形成反差,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往往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本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本身并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诏安法院积极探索践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联合司法所、调解员、村干部、网格员等多种社会力量助力执行,将道德伦理、当地村规民约充分运用,建立双方沟通“桥梁”,引用“善为本”“和为贵”等传统习俗规约开导双方,帮助双方在履行责任和现实困难中找到平衡,逐渐打开心结,达到事心双解的效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要旨】本案通过主动深入村组调查被执行人陈某勇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详细了解陈某勇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原因,主动联络村组成员,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联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将强制执行与伦理道德相结合,融情于法、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9】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东山法院“蓝色执行+”护航海洋经济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恢复执行 交叉执行 蓝色执行

【基本案情】2014年,原告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东山某水产公司归还所欠债务,经判决,东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对东山某水产公司用于本案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拍卖、变卖的款项在1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向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便通过释法明理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在后续的时间里,被执行人依然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约定。2024年,该笔债权的受让人莆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向东山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继续执行本案。

东山法院执行局在恢复受理该案后,精准识别本案被执行人系涉海企业,符合近年来创设的“蓝色执行+”交叉联动机制工作模式,随即启动对该案使用“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标识标注,予以立案、受理、执行“三优先”,实现“蓝色执行+行业治理”互动共联,同时将该案变更承办人,进行内部交叉执行。在多次研判案件详情后,执行干警发现东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现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无法取得联系,而东山某水产公司的经营状态糟糕,已拖欠支付企业员工安置费用许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且在恢复执行之前,本案中用于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因涉及当地有关项目建设已被拆除,拆迁赔偿数额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为打开僵局、突破难点,东山法院执行局集思广益、多次召开执行联动会议,探索试行涉海洋经济“交叉执行+集约攻坚”执行机制,一方面依托与东山县工商联设立的“涉企纠纷诉调执协同中心”,邀请县工商联协同参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背对背”执前调解。另一方面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针对拆迁赔偿数额进行多轮磋商,最终确定了拆迁赔偿款的数额,并明确先行支付的部分拆迁款在支付企业员工安置费用后,立刻用于偿还本案欠款。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一方主动对案涉债权做出适当的减免,双方最终达成还款方案,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归还35万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理由】一是执前联动,实现纠纷多元化解。该案依托“涉企纠纷诉调执协同中心”,运用“法院+工商联”的执前督促团队,积极做好法律释明、义务厘清等工作,前置为涉案企业提供相应法律意见,配合做好同党委、政府等多部门协调沟通工作,积极为企业主动履行寻找化解方案,切实助力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执风险。二是执中交叉,推动案件速执快办。试行涉海洋经济“交叉执行+集约攻坚”执行机制,“全流程”加速案件执行流转,灵活交叉指派执行干警参与案件办理,并制定适用多套攻坚方案,通过多轮走访调解、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各方统一和解意向及操作方案,取得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执后修复,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扎实做好涉海洋经济执行领域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协同机制,建立涉案企业常态跟踪、定期回访、协助修复“三本”台账,同时,积极协同县诚信办、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积极为涉案企业提供信用修复证明,有效消除被执行企业后续正常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处置涉水产养殖、涉海洋企业、涉蓝碳生态等执行案件中,应当积极创新执行机制,改变传统执行模式,同时善用交叉执行新模式,团队研判案情,攻克地方阻碍。在考虑案件执行质效的同时,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实现执后评价重塑,创新执后修复机制,做好常态跟踪、定期回访、协助修复“三本”台账,协助生态刑事案件判后执行修复,探索“净滩护海”“碳汇认购”“海草复植”等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兼顾实现好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高颜值保护。





【案例10】

陈某贞等人与漳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平和法院多元联动促矛盾化解


关键词:多元联动 善意文明执行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朱某福系漳州市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能源公司”)员工,驾驶公司一辆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与行人石某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某新能源公司赔偿石某亮继承人陈某贞等人347764.5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85500元,还应支付262264.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贞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和法院在执行发现本案主要存在以下执行难点:一是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多数申请执行人为低保户,生活困难继续赔偿款维持日常生活;二是被执行人因资金不足业务停摆,除了银行账户的5.9万元存款,名下车辆因流动性大难以查控;三是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企业又系当地扶持企业,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导致企业直接无法继续维持,申请人权益更得不到保障。针对案件难点,执行法院首先将查控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放给申请人,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同时,争取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共同调查。执行人员依计划推进,最终联系到被执行公司所属的总公司确定一名区域经理负责协调处理该案。执行人员通过“背靠背”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做和解工作,一方面对被执行人企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在说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同时,言明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争取双方能够就赔偿款项的最终金额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努力,申请执行人同意适当减少索赔金额,被执行人企业将公司名下宝马牌小轿车用于抵债并提供一辆极氪牌汽车用于担保,请求法院解除账户冻结,保证公司正常运营。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将宝马牌汽车开往法院扣押、拍卖。在各方努力下,扣押车辆成功拍卖,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人,全案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焦点如下:

该案涉民生,被执行人企业财物无法实际查控,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继续赔偿款维持保障。执行法院首先扣划并发放已冻结的资金,做好安抚工作;再通过开展跨区域多元联动,推动涉案企业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处理案件;并通过引入由被执行人推荐的第三方车辆交易平台,快速促成扣押财产的变卖,实现快速变卖、快速支付、快速结案。同时,在被执行企业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和解工作,另一方面先行解除银行账户冻结,保证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做到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化解两不误。

【执行要旨】该案是平和法院实施“跨域区”式多元联动执行机制的成功案例。执行法院始终以大局意识为根本,秉承能动司法、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本着双赢共赢的宗旨,妥善处理各类涉企债务纠纷。本案中,执行人员积极联动异地政府及公检法司等资源,对被执行人的人、财、物展开深入调查,邀请当地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共同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有担保且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暂时解除被执行人对公账户的冻结措施。不仅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保护了民生,也盘活了新能源企业,对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实现了各方共赢的局面。





【案例11】

韩某丰等35人与福建某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南靖法院聚焦民生案件执行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 涉民生 劳动报酬 涉案人数众多

【基本案情】福建某麦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饼干及各式焙烤食品制造公司,公司创立于2023年4月份,起先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依靠着周边商铺订单等能够正常经营,但随着订单的缩减,公司各项经营指标急转直下,从2024年1月起,未再发放工人工资,在公司员工的多次催讨后,仍未能及时支付。郭某等35人将公司诉至法院。

南靖法院靖城法庭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经办法官立即开展案件审查,发现福建某麦食品有限公司在今年3月份起已经陷入了停业状态,法定代理人严某下落不明,考虑到本案系涉民生案件,若简单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必然引发后续执行问题,因此经办法官从“立审执一体化”角度出发,当即联系了挂钩该法庭的执行员,成立案件专班。经过研讨,当下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使这家“静默的公司”能够“活过来”。执行人员下沉至公司所在地,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成功联系上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组织其与工人一方的案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过“法官+执行员”联合调解的模式,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理由】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已停业,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为此,南靖法院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执行:一是开辟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诉讼执行服务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二是深入探索“立审执”一体化工作,强化法庭人员队伍建设,在执行局中选派执行员,成立执行小组,挂钩下辖三个人民法庭,以创建新时代“枫桥法庭”为契机,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将工作重心对焦于问题的一次性解决,避免形成“一案解多案生”局面,实现“审结+执结=纠纷了结”的司法目的。三是主动取得众多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保持联系,及时反馈执行相关进展情况,作好释法说理、防范群体事件、舆论风险。

【执行要旨】本案系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涉及弱势群体且人数多,易引发群体事件、舆论风险,而确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工作重中之重,南靖法院认真落实最高院关于立审执一体化工作部署,立足辖区实际,加强重点工作融合,深化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探索“法庭+执行局”联动化解涉民生案件的有效路径,通过派驻执行、巡回执行、联合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多方协同联动,增强执行合力,集全院、全员之力攻坚执行难,推动更多纠纷实质性化解。个性、增长才干,感受节日的快乐。





【案例12】

陈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华安法院四步执行助“重生”


关键词:善意执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实质化解 保障残疾人权益

【基本案情】陈某受雇于李某从事电缆线普查工作,2019年陈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下半身瘫痪,经鉴定其伤情为一级伤残,系肢体残疾等级一级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但李某在支付首期款项后就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21多万元。因查无被执行人李某的行踪及财产线索,陈某多次一人推着轮椅到法院询问执行进度、投诉信访。

针对上述困难,华安法院多管齐下,多方合力共抓执行,一是强制执行不放弃。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查人找物的执行强制措施,及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防止被执行人李某财产转移,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排查被执行人李某的行踪。二是司法救助解急愁。面对疫情产生的影响,执行法官引导陈某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指导其申请司法救助,并积极沟通协调其他部门,为陈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三是执行和解促和谐。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被执行人李某于2023年依法被强制拘传到案,执行法官针对其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拘留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的教育下,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但其因目前工程建设回款较慢且家人患病,请求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组织双方线上进行多次协商分期还款细节,最终双方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签具执行和解书,被执行人依约按期还款,该矛盾纠纷达到实质性化解。四是入户回访助“重生”。针对申请人陈某在遭受身体残疾重大变故后的心理骤变,执行法官做好案件后半篇工作,携带牛奶等慰问品上门回访陈某,并鼓励陈某重燃生活希望,重拾生活信心,多出门沐浴阳光,加强与亲友的沟通互动。在执行法官的关怀下,陈某逐渐打开心结,以积极态度拥抱生活,并寄送了一面锦旗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执行理由】一是关心关爱残疾人,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法院司法工作保民生的重大体现。陈某作为劳动者在受雇过程中因伤导致一级伤残,身体条件遭受重大变故,经济生活陷入严重的困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华安法院能动履职凝聚助残合力,助力残疾人重获“新生”。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持强制执行态势下,积极司法救助涉案残疾人,并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将矛盾化解在源头。三是做好案件结案后半篇工作,积极入户回访残疾当事人,鼓励其积极拥抱生活,解开残疾人因身体遭受重大变化产生的心结,让其感受到法院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执行要旨】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甚摔伤,申请人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本案系涉民生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线上线下多方合力,依法对申请人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并积极化解申请人的心结,引导申请人走出身体遭受重大变故的阴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真正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导报记者 刘龙 通讯员 谭隽
编辑|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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