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涉及禹州!

文摘   2024-11-01 07:00   河南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曝光

五起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禹州一起!

案例一: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7月12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日10日,根据上级移交的线索,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维保的电梯未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及未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5日、2024年2月1日与禹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于疏忽和不重视,未及时对被维保的电梯制定维保方案和未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

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刘某某夫妻销售掺假掺杂的蜂蜜案 

2024年6月14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显示其办理张某某、刘某某(夫妻)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张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退账情节,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刘某某宣告不起诉后移送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建议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张某某、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生产的蜂蜜为蜂蜜饲料,经过包装、张贴标签后,在网络平台上冒充真蜂蜜销售给他人食用,至查获之日,张某某、刘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共销售假蜂蜜货值金额为1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刘某某销售掺假掺杂的蜂蜜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许昌市某珠宝首饰销售商行违反价格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案

2024年9月4日,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许昌市某珠宝首饰销售商行违反价格有关规定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到许昌市某珠宝首饰销售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其自建网店直播间口播中对其上架的珍珠项链商品宣传称:“我们有些产品就是真的开一些低价吸引你们,比如这条项链,我们柜台里可能都要走到一万三、一万五,”等内容,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没有真实的成交价格,无相关依据,涉嫌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种子销售公司发布种子违法广告案

2024年10月16日,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种子销售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种子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的“宽荚红眉豆种子”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经查该种子公司于2023年10月份在郑州一广告公司制作农作物种子外包装共计81种,花费广告费用共计6045元。该种子公司为方便销售,在农作物种子外包装上印制“抗病性强,丰产和稳定性较好”“具有科研食用两大优势”“高抗瓜类易发性病害”“抗病性强”等广告宣传语。该种子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农作物种子在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9月3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照2024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依法对鄢陵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总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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