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日为黄山区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造林炼山、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
2.禁火期内,在重点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勘查施工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的,其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五、处罚措施
1.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559-8532376 (区林业局值班电话)
0559-8500602 (区森防办值班电话)
119 (火警电话)
110 (公安报警电话)
本野外用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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