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城管局联合县林业局等单位,针对城区琴江河岸坡毁绿种菜现象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还广大市民“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生态环境。
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对违规菜地进行全面清除,并对居民倚靠苗木搭建的菜架、装满农家肥的塑料桶等杂物进行清理。同时,工作人员对现场种菜群众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政策宣讲,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的绿化景观。
下一步,县城管局将继续强化于与林业、水利、城市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工作联动,对公共绿地“圈地种菜”行为持续开展巡查整治,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整治一处,真正还“绿”于民。
种菜并非“绿化”。城市绿化是指栽种树木、花草等改善环境的活动,旨在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空气质量、防止水土流失等,具有生态恢复和还原功能。在公共绿地违规种菜不仅不能起到这些作用,还破坏园林绿化景观,影响市容市貌,甚至造成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
普法时刻
“毁绿种菜”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项: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种菜、取土、焚烧。违反条例规定的,可根据该条例第七十六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项: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种养蔬菜等植物。违反条例规定的,可根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违反条例规定的,可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来 源:县城管局
一 审:陈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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