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
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号)、《雅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雅办发〔2024〕16号) 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是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认证或超过CCC认证识别日期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管理,发放、安装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已取得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须重新备案登记并更换新式临时备案登记标识。
四 、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到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登记。购车发票、合格证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临时备案登记仅限我市常住居民(外地居民需提供居住证明)。保险公司可以为临时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
五、临时备案登记非车辆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设定使用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告实施起至202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已取得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电动二、三轮车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超标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老头乐等)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不设置过渡期,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乱停乱放,违法上路行驶或停放的,依法查处。
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 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二、三、四轮车,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 、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或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由通告单位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安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雅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