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
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吸引力,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省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决定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5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8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2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6000元。
补贴标准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均按新标准予以补贴。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按新标准补齐差额。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11月13日
初审:李 丹
复审:乔文超
终审:金学哲